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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》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以下这些犯罪分子:(1)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。(2)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。(3)对于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